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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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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82號楊家煦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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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2年度婚字第1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家煦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82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家煦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82號
原   告 陳瓊華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   告 楊家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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