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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649號相對人金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慶忠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13年度司聲字第64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金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慶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64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金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慶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代 理 人 林怡錦
蘇藝莉
魏雅慧
相 對 人 金儀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股 別:宣1股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