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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2100號王少亨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小字第21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少亨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100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少亨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10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王少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