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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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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2100號王少亨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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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小字第21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少亨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100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少亨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10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王少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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