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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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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498號余夢婷即余夢婷鑽石藝術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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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34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余夢婷即余夢婷鑽石藝術坊之判
          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9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余夢婷即余夢婷鑽石藝術坊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4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浩茹  
被   告 余夢婷即余夢婷鑽石藝術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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