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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字第000010號蔡心縈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平110智訴字第1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蔡心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1件
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智訴字第10號法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蔡心縈住居所及所
在地不明,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蔡心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1件
,現由本院刑事科平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
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1號)。
三、本件係第2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
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股 別:平股
書記官:李璁潁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