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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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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324號呂明芳、戴秋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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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3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明芳、被告戴秋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32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明芳、被告戴秋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廖昱侖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照國
被   告 呂明芳
                    戴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呂明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4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7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7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呂明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戴秋芬給付之。
二、被告呂明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9,14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7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呂明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戴秋芬給付之。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呂明芳負擔。如對被告呂明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被告戴秋芬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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