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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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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55號吳沛縈,賴家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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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2年度訴字第49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沛縈、賴家芊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55號請求辦理遷出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沛縈、賴家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瓊文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吳沛縈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賴衍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中正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惠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遷出登記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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