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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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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秩字第000126號高廣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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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甲113年度北秩字第1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廣海裁定1 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北秩字第126號高廣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高廣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高廣海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 巷1 號) 。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2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高廣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19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330048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廣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又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開山刀壹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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