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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797號TIMOTHY CARL HEBERLEIN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簡112訴字第79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TIMOTHY CARL HEBERLEIN何鑫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797號TIMOTHY CARL HEBERLEIN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受送達人TIMOTHY CARL HEBERLEIN何鑫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股 別 簡 股
書記官 陳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偉伸
被 告 TIMOTHY CARL HEBERLEIN(美國籍)
選任辯護人 許景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偉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