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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145號邱垂松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41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垂松之民事陳報狀。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14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邱垂松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民事陳報狀,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