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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提存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取字第000531號蔡文傑之公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4 日
發文字號:(113)取智字第 531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取字第531號取回提存物事件,應送達之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公函乙件,受擔保利益人蔡文傑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主 任 劉明珠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