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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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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1922號三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簡唯儂之執行命令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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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壬字第19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三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簡唯儂之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9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三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
㈠禁止債務人三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城內分行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㈡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城內分行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存款債權新臺幣13,210元(須扣除手續費250元),請查照。
㈢債務人三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專品南京藥局之應收帳款債權,在新臺幣11,8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執行費100,856元之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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