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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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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66661號范姜宏之裁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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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火字第666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姜宏之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正本1件、113年6月4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6661號債權人蔡雅雯與債務人范姜宏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主文
聲請異議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主旨:檢送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112年度司執字第66661號裁定正本1件予台端,如台端已提出相關訴訟,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取得停止執行裁定,應於文到10日內速陳報到院;★如逾期未為陳報,本件將依法續為發款。請查照。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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