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66661號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歐大墭、鄭凱晉、歐文正之裁定、函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火字第666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關係人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歐大墭、鄭凱晉、歐文正之本院113年5月30日裁定正本1件、113年5月6日函1件、113年6月4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6661號債權人蔡雅雯與債務人范姜宏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主文
聲請異議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主旨:檢送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112年度司執字第66661號裁定正本1件予台端,如台端已提出相關訴訟,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取得停止執行裁定,應於文到10日內速陳報到院;★如逾期未為陳報,本件將依法續為發款。請查照。

主旨:檢送本處強制執行金額債權計算書1件,並請於文到7日內表示意見,如逾期不為表示,即依計算書後附彙總表所載金額核發案款,請查照。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