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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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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106號蕭士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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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士昌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蕭士昌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
原 告 蕭玉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被 告 蕭士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以因繼承被繼承人蕭玉瑛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臺南中正路郵局、臺南西門路郵局、臺南永樂郵局之定期存款債權所得遺產為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壹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肆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以因繼承被繼承人蕭玉瑛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臺南中正路郵局、臺南西門路郵局、臺南永樂郵局之定期存款債權所得遺產為限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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