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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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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350號陳華春之裁定正本、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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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33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華春之裁定正本、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35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陳華春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
      本、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陳華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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