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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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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1922號李繼亨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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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壬字第19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繼亨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9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繼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簡唯儂、李繼亨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臺灣力匯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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