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63318號陳省吾之執行命令及轉知兩造陳述意見函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速字第633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省吾之執行命令及轉知兩造陳述意見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3318號債權人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省吾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速股書記官黃湘茹
附件(節本):
一、禁止債務人陳省吾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含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二、檢送債務人陳省吾對第三人如附件之保險金債權,本院擬終止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
    ①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提出說明四事項陳報到院,以憑辦理。
    ②債務人,得提出與預估解約金等值之現金到院,本院即撤銷該筆保單之扣押命令,否則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