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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786號楊才賢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簡字第178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才賢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786號楊才賢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楊才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
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才賢 (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
第12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才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牌12年雪莉桶風味威士忌壹瓶、12年單一純
麥威士忌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
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
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