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733號楊宇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訴字第57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宇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3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宇棠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文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73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複代理人 黃婉瑜
被 告 楊宇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24,9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書 記 官 陳亭諭
檔案下載
- 20240604134532568pdf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