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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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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530號傅張美枝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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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2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傅張美枝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3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傅張美枝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周秋林  
            林錦松  
            傅張美枝
            陳林美珠
            高茂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正熙  
被      告  江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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