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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530號傅張美枝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2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傅張美枝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3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傅張美枝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周秋林
林錦松
傅張美枝
陳林美珠
高茂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正熙
被 告 江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