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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1065號曾羽宸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聲字第106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羽宸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065號曾羽宸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曾羽宸住居所及所在
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曾羽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羽宸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