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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0542號周鴻志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樂字第1405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鴻志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054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周鴻志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⑴終止債務人周鴻志於***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元範圍內,向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第三人應將收取後剩餘之款項發還予債務人。⑵本院民國112年9月6日北院英112司執樂字第140542號執行命令第三人***,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