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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498號余夢婷即余夢婷鑽石藝術坊之判決及帳務明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34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余夢婷即余夢婷鑽石藝術坊之判
決正本及帳務明細。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9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余夢婷即余夢婷鑽石藝術坊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帳務明細,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4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浩茹
被 告 余夢婷即余夢婷鑽石藝術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