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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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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63號朱冠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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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3年度訴字第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冠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冠臻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直晏 
        吳宜靜 
被   告   優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冠臻 
被   告   張健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書 記 官 簡辰峰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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