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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63號朱冠臻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3年度訴字第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冠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冠臻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直晏
吳宜靜
被 告 優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冠臻
被 告 張健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書 記 官 簡辰峰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