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153號蔡玉鈴之判決正本及帳單資料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31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玉鈴之判決正本及帳單資料。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15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蔡玉鈴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及帳單資料,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1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張思婷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蔡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