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207號羅鴻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32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鴻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207號原告方惠貞與被告羅鴻
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207號
原 告 方惠貞
被 告 羅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號),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