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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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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422號福金寶有限公司清算人顏家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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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24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福金寶有限公司清算人顏家煌之
          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422號原告漂亮e-SPA管理委員
          會與被告福金寶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422號
原      告  漂亮e-SPA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采珣  
訴訟代理人  陳冠燁  
被      告  福金寶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顏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
合    計          5,180元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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