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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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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266號張逸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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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3簡字第12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張逸宏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266號張逸宏傷害案件,應受送達

         人被告張逸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

         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    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66號(節本)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9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逸宏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榔頭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附件:(略)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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