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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02號蔡庭芳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3年度訴字第26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庭芳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602號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蔡庭芳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 股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