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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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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948號江柏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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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簡字第19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柏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948號原告傑克健身行銷有限公司與被告江柏宏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948號
原      告  傑克健身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吾
被      告  江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5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7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00,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編號
會員姓名
課程費用繳納日期
繳納方式
被告侵占之課程費用數額(新臺幣)
1
鄭淑玲
110年8月28日16時13分許
轉帳
48,000元
2
許絜絨
110年8月18日、9月20日、10月20日
現金
15,600元、18,000元、18,000元,合計51,600元
3
薛蔓婷
110年8月22日
刷卡
24,000元
4
陳族瑄
110年9月1日
刷卡
54,000元
5
張櫻馨
110年8月31日
匯款
5,000元
6
余東桂
110年9月1日
現金、刷卡
33,600元
7
王星尹
110年9月5日
刷卡
24,000元
8
陳允祈
110年8月1日23時21分許
匯款
10,500元
合計


250,700元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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