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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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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164號石順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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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簡字第31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石順凱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164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石順凱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16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吳柏頤
被      告  石順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其中新臺幣33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1,5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中336元由被告負擔,其餘1,434元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770元

附表:依計息本金、利率、計息期間計算之利息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起訖
週年利率
6
5,250元
3,511元
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5,250元
3,556元
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250元
3,603元
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5,250元
3,650元
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5,250元
3,698元
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5,250元
3,746元
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31,500元
21,764元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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