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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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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4448號葉宗德(即葉宇宸之繼承人)、葉如雅(即葉宇宸之繼承人)、葉廷芸(即葉宇宸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兩件及查封登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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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智字第44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宗德(即葉宇宸之繼承人)、葉如雅(即葉宇宸之繼承人)、葉廷芸(即葉宇宸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兩件及查封登記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44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葉宗德(即葉宇宸之繼承人)、葉如雅(即葉宇宸之繼承人)、葉廷芸(即葉宇宸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對第三人***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四、請辦理債務人所有繼承被繼承人***如附表不動產之查封登記,並惠復說明三至六事項,請查照。
  五、請准債權人代債務人辦理如附表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債權人並應依說明五、六辦理,並於代辦繼承登記完成後,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完整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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