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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07號蕭學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節113年度訴字第7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學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裁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學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楊婉渝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蕭學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