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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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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848號STEVE  WIBISONO(即林金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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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小字第8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STEVE  WIBISONO(即林金龍)之
          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848號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STEVE  WIBISONO(即林金龍)間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848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鍾偉艷  
被   告 STEVE  WIBISONO(即林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新臺幣參佰
元之延遲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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