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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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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858號曾俊發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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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節113年度訴字第8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俊發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5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前已裁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俊發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楊婉渝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5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被   告 曾俊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仟貳佰玖
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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