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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340號史彥方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小字第3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史彥方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40號原告潘敬婷與被告史彥方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40號
原 告 潘敬婷
被 告 史彥方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33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55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4,3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中55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