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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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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255號黃士杰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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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32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士杰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255號原告蕭庭蓁與被告黃士
          杰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255號
原  告 蕭庭蓁  
被  告 黃士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玖拾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金融帳戶 1 郭士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19日下午6時許,假冒華南商業銀行人員致電予郭士毅,並佯稱:因客服人員操作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云云,致郭士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分別匯款、無卡存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29日下午6時46、53分許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1414380222975號帳戶 2 黃小慧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9日下午5時50分許,假冒生活市集人員致電予黃小慧,並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云云,致黃小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29日下午6時59分許 2萬9,985元  3 賴彥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9日晚間7時18分許,假冒生活市集、郵局人員致電予賴彥辰,並佯稱:因客服操作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云云,致賴彥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29日晚間10時10分許 2萬9,012元 郵局帳號01912580209296號帳戶 4 蕭庭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下午4時2分許,假冒癌症基金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致電予蕭庭蓁,並佯稱:因網路有問題,會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云云,致蕭庭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1年10月8日下午5時14、16、18分許 4萬9,980元 4萬9,965元 1萬2,345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351043605號帳戶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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