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562號李勇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勤113交簡字第56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勇進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交簡字第562號李勇進公共危險案件,應
受送達人李勇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股別:勤股
書記官:劉郅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交簡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勇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2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勇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