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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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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125號卓貴仁、徐智良之裁定正本、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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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7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卓貴仁、徐智良之裁定正本、訴狀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7125號原告林文卿與被告卓貴仁、
      徐智良、洪于琁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125號
原   告 林文卿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蔡復吉律師
被   告 卓貴仁 
      徐智良
      洪于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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