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0967號徐福明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9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福明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967號原告卓瑞生、彭美雲與被告徐福明、三仁交通有限公司、王秀雄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967號
原 告 卓瑞生
訴訟代理人 黃峻偉
袁嘉村
原 告 彭美雲
被 告 徐福明
三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毅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7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