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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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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0967號徐福明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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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9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福明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967號原告卓瑞生、彭美雲與被告徐福明、三仁交通有限公司、王秀雄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967號
原   告 卓瑞生
訴訟代理人 黃峻偉
袁嘉村
原   告 彭美雲
被   告 徐福明
三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毅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7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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