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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158號陳薇茜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儒113毒聲字第15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薇茜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158號陳薇茜觀察勒戒案件,應
受送達人陳薇茜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股別 儒股
書記官 陳宛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薇茜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3年度毒偵字第375號、113年度聲觀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薇茜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