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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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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000013號大木淳史,正明小吃店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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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勞小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正明小吃店法定代理人大木淳史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小字第13號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宇晴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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