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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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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3408號廖文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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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34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文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0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文章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4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   告 廖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36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0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0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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