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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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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78號劉貝音,劉佩汶,,劉俊寬,劉鑫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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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訴字第47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兼承受訴訟人劉俊寬、被告兼承受訴訟人劉
      鑫、被告即承受訴訟人劉貝音、被告即承受訴訟人劉佩汶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78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兼承受訴訟
      人劉俊寬、被告兼承受訴訟人劉鑫、被告即承受訴訟人劉
      貝音、被告即承受訴訟人劉佩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78號
原   告 劉怡佑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複代理人  林邑丞律師
被   告 劉俊寬(兼張惠如之承受訴訟人)  
      劉鑫(兼張惠如之承受訴訟人)    
       劉貝音(即張惠如之承受訴訟人)   
      劉佩汶(即張惠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自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三樓房屋騰
    空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之遺產之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伍拾壹萬零玖佰貳拾柒元,及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劉○○應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
    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六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按月給付」
    欄之金額。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壹萬零玖佰貳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三項之各期給付於到期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劉
    俊寬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各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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