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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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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034號陳梅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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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小字第20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梅娟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03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梅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03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被   告 陳梅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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