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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425號黃科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書113簡字第142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科縉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425號黃科縉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黃科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股別:書
書記官:洪婉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科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科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