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1218號郭議謙之函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賢113聲字第121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郭議謙本院公函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218號郭議謙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郭議謙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本院公函(北院英刑賢113聲1218字第113005891號函)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股  別:賢股
書記官:程于恬
 

檔案下載

  • 北院英刑賢113聲1218字第113005891號函pdf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