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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1218號郭議謙之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賢113聲字第121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郭議謙本院公函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218號郭議謙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郭議謙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本院公函(北院英刑賢113聲1218字第113005891號函)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股 別:賢股
書記官:程于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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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院英刑賢113聲1218字第113005891號函pdf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