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95號朱孝宜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訴字第18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孝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孝宜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7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葛曉涵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33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黃新怡    住同上            
被   告 朱孝宜  籍設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三街123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112年度訴字第88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捌萬肆仟參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證人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