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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20號江正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物113年度訴字第18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正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江正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物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2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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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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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雲仁
被 告 江正榮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零玖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